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