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