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内容涉及国家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不得传拓出售或者翻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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