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四条 生产文物复制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二级、三级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民间收藏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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