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
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