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七条 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或者颁发批准文件。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