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