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调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