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调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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