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处理权限,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