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