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
对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藏品库房、陈列展览室、技术修复室等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开放。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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