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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