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馆藏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