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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