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