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
第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
第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遵循保护资源...
第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
第五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无线...
第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
第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意识。
鼓...
第八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重大任务、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无线电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九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九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定的省无...
第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对国家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向省无...
第十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或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
第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率审批权限,可以依法对部分无线电频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配...
第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五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无...
第十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六条 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和查处,并要求相...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要求,其发射...
第十八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
第十九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禁止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
第二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科学实验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活动主办...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军地双方在同一地点设置无线电台(站),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事先进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或者造成有害干扰的,...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台(站)建设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实行共建共享。
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气象、民航、铁路、电力、港口、公众移动通信以及其他设置、使用...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型号核准证,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销售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任何单...
第三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组装件,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举办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科学...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适用本章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射电天文台、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五条 在已建射电天文台、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通信导航台、交通指挥枢纽、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用于遇险...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六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以及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等非无线电设备...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八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发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九条 国际无线电频率协调以及境内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等涉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无线电管理人员和装备,加强与公安、国家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或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
第五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置入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无线电监测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