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气象、民航、铁路、电力、港口、公众移动通信以及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单位,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