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