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造成电磁辐射污染。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周边设置标识,并对天线、馈线和铁塔、支架等附属物进行美化或者隐蔽,使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周边设置标识,并对天线、馈线和铁塔、支架等附属物进行美化或者隐蔽,使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