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发射功率等核定的技术参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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