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军地双方在同一地点设置无线电台(站),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事先进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