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禁止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或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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