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要求,其发射的电磁波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