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六条 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和查处,并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发射。
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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