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