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科学实验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临时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使用。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关闭无线电台(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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