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六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以及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等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增加防护设施、维修更新设备等措施予以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