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