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五条 在已建射电天文台、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通信导航台、交通指挥枢纽、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用于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的海岸电台的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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