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射电天文台、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通信导航台、交通指挥枢纽、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用于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的海岸电台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无线电设施,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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