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