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未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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