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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