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