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或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