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