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置入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