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检查相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