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
(五)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
(五)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