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加强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能力建设,优化无线电监测网络,为维护电波秩序提供技术保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开展无线电监测联网与联动机制建设;
(四)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五)对侵占无线电频率资源、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发射行为,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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