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