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