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具体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联合监测成员应当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其他有关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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