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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