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