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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