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