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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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