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