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