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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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国防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测绘地理信息...
第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
第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
第六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第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加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测绘地理...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八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
第九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九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
第十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管理和维护,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
第十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
第十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二条 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以及参考点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结合当...
第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
第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平面控制网...
第十六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县统筹、陆海统筹、城乡统筹的原则,对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
第十八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
第十九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甲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按照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一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作业证件由设区的市、...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一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测绘;对符合国家...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应...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其申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项目、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完善共建共享机制,促进数字山...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加强...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地理信息应用,为各级人...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拟冠以“山东”“山东...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生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当...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九条 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无人...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大数据...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依法报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但是,景区图、街...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标准样图,并及时更新,无偿提供使用。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的,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编制导航电...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口、出口涉及地图的出版物或者其他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供地图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检查,建立测绘资质、质量管理、成果保密监...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测绘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的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向社...
第五十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市场监管、新闻出版、保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以及参考点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自然资...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冠以“...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收取费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